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104年臺中市市運 民俗體育競賽規程公告

【民俗體育】競賽規程
一、比賽地點:上石國小(西屯區西屯路二段上石南六巷25號)。
二、比賽時間:104年8月1、2日(星期六、日)。
三、民俗體育競賽項目:
1.扯鈴男、女組:個人花式賽。
2.跳繩男、女組:個人花式賽、團體限時計次賽。
3.獨輪車男、女組:個人花式賽。
四、選手參賽資格年齡:
1.扯鈴、跳繩、獨輪車:須年滿10歲以上(民國94年7月31日以前出生)。
2.戶籍規定:在本市設籍連滿1年以上(外縣市遷入本市須於103年6月5日前遷入為準);代表戶籍地(行政區)參賽應於104年6月5日之前遷入代表之行政區為準。
五、報名規定:
1.每單位在每項比賽,至多可報名1人,跳繩男、女組團體限時計次賽13人; 不得兼項參加比賽。
2.比賽檢錄時每位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之證件,以備大會於必要時隨時查驗。相關規定依臺中市第5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
六、報名及註冊: 104年6 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6月5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報名。統一由【各行政區公所為單位】依規定組隊報名參加,每區限組一隊。
七、團體總錦標成績計分方式:
1.各區之男、女生組分開計算,且團體總錦標成績計分合併扯鈴、跳繩、獨輪車三項成績。
2.各區之男、女生組團體錦標的計算,每項(扯鈴、跳繩、獨輪車三項成績)依照逆算法給分,但第1名加1分,例如錄取前 6 名時,為 7、5、4、3、2、1 計分(跳繩團體限時計次賽×2倍)。以累積總分最多之單位獲取男、女生組織總錦標,得分次多之單位按所得分數之多寡,依次列為第2、3、4名。如遇總分相等時,以各該單位在該種錦標賽中所得第1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1名數目亦相等,則以所得第2名之多寡判定之,餘依此數至第6名。如仍不能判定時,則名次並列。
八、競賽內容:
1.扯鈴個人花式賽:3分鐘30秒至4分鐘個人花式動作。
2.跳繩個人花式賽:1分鐘30秒至2分鐘個人花式動作。
3.跳繩男、女組團體限時計次賽:3分鐘團體限時計次跳繩動作。
4.獨輪車個人花式賽:2分鐘至3分鐘個人花式動作。
九、比賽辦法:
1.跳繩、扯鈴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102 年審定公佈之比賽規則,參考網址:
http://210.240.9.70/folk/?q=node/151
2.獨輪車採用採用中華民國獨輪車協會100年2月 20日訂定「中華民國獨輪車比賽規則」。
參考網址:http://www.unicycle.org.tw/modules/tadnews/page.php?nsn=35
3.相關比賽器材均自備,跳繩團體限時計次賽之跳繩器材限由大會提供。
4.如發生規則未明定之事件,由審判委員會之裁決,不得異議。
5.比賽制度:視報名人數決定之。
6.比賽規定:隊員參加比賽,服裝必須配有各行政區單位字樣或標誌(或依大會之相關規定)。
7.參賽隊伍須自行準備表演配樂,著運動服,但音樂、服裝不列入比賽評分。
十、獎勵:
1.依據大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團體錦標男女參賽隊伍6隊(含)以上錄取前4名。
十一、附則:
1.如有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取消該單位該項人員之參賽資格。
2.音樂(不列入計分),並注意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音樂之播放、擴聲器材由參賽單位自備,且自行操作。大會得提供播放交流電電源設備。
3.比賽當日如遇雨天,經領隊會議多數決議同意,可繼續比賽,唯選手應考量個人能力選擇是否棄權。
4.技術會議:104年7月31日(五) 14時,地點:上石國小。
5.裁判會議:104年7月31日(五) 15時,地點:上石國小。
6.罰則:依臺中市第5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之第十六條罰則規定。
7.申訴:依臺中市第5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之第十七條申訴程序。
8.大會相關競賽規定,依大會競賽規程辦理。
十二、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之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佈施行,不得異議。


報名表下載:https://goo.gl/NHkX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