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個人限時賽競賽規則(不列團體總成績)
一、目的:提昇臺中市民俗體育扯鈴項目之基本技術水準層面,進而符合臺灣地區扯鈴發展之最基本要求。次而防止扯鈴技術水準停滯或倒退現象。
(一)比賽場地:
至少長、寬、各四公尺、高六公尺。
(二)比賽器材:使用培鈴或是定軸鈴,參加比賽者須自備,不得使用其他器材。
參賽人數規定 :以個人為單位。
(一)比賽技術動作
1.
三拋或低三鈴,運鈴10秒以上,即完成。
2.
四拋或低四鈴,運鈴6秒以上,即完成。
(二)實施規定
1.
運鈴時間以扯鈴拋起動作為計時開始,運鈴時間1分鐘為限,而後,需完成比賽技術動作。
2.
運鈴時間超過1分鐘,計失誤一次。
3.
未完成比賽技術動作,扯鈴掉落地面,計失誤一次。
4.
失誤三次,列為失敗。
五、獎勵:完成兩項技術規定動作者,頒發特優獎狀,以茲鼓勵。
六、附則:本競賽旨為提升本市選手扯鈴技術水準,比賽技術動作時間,視選手水準,得調整計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