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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如有修正,以臺中市教育局公告為準。
總幹事 張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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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舍管理使用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所屬運動場舍,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市民身心健康,培養優秀選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運動場舍,係指為本局所屬運動場地、設施、房舍及其相關設備。
三、本局所屬運動場舍應辦理公開招標委託管理,無人得標時,得交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機關、學校管理或委託下列團體代管:
(一)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本市各區體育會。
(三)本市各社區發展協會(限社區簡易運動場地)。
(四)本市其他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四、各代管團體得依事實需要自行負擔費用僱用出納、會計、總務及管理人員,以有效管理運動場舍。
五、各代管團體應受本局之監督,如違反委託代管契約,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局得終止委託代管。
六、各運動場舍提供使用時,應收取管理維護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舉辦之比賽或體育性活動,但夜間使用場地,應收取電費。
(二)獲選本市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代表隊之選手與教練,自獲選日起一年,得免費使用與各獲選代表同類性質之場地。
(三)經本府核准長期供民間團體(機構)使用及本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辦理市長盃、議長盃及全國性運動會本市代表選拔、集訓期間,依使用情形酌收或免收水電費及行政管理費。
(四)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公園社區內簡易開放性運動場。
(六)其他經本局核可免費使用。
七、各運動場舍經費之收支由代管團體自行負責盈虧,其收入應支用於維護管理場舍之業務費、設備費、維護費、水電費、人事費等,年度如有結餘,三分之二由代管團體作為推展相關運動之用,三分之一繳回市庫。
前項收入不得支用於與場舍維護管理非直接必須項目。
第一項所稱人事費,每人每月不得逾本局約僱人員五等薪資。
八、各收費運動場舍代管之收入均應掣給收據,並設專戶儲存,其支出憑證應比照行政院頒布支出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按年度記帳及編製收支報表,並由會計師辦理查核,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代管團體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結算,收支結算表及查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所有收支憑證由代管團體保管十年。
因故終止代管者,應於契約終止六十日內將會計師查核後之收支表報本局備查,其原始憑證之保管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代管場舍各項設備,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增減。
十、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場舍安全防護應設置適當警告標示,並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一、各運動場舍設備之改善及整修,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得報請本局編列預算
辦理。
十二、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依場舍性質自行訂定管理規定,包含用人計畫、開放對象、開放時間、收費標準、使用者注意事項等,並製作標牌,標示受理申訴之機關單位及電話,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前項本局所屬運動場舍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本局交由區公所、學校或團體代管運動場舍使用及收費要點,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十三、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與本局訂立委託管理契約書,並由本局每年辦理評鑑,作為公開招標無人得標時,繼續委託管理之參據。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局另定之。
十四、申請使用體育場地,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局逕予拆除處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不足者由使用人負擔。
十五、使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使用單位應於接到繳款通知繳清各項費用,逾期未繳清,本局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
(二)借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性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完稅證明送交本局以開立繳款通知,逾期未繳者,本局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應繳費用。
(三)對逾期繳納費用者,每逾二日按違約數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應納之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有關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傷患救助等事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
十七、本局所屬運動場舍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外,全數解繳市庫。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舍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 位:新臺幣元
場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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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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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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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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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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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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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申請外圍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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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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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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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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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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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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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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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明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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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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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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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二千元。
會議室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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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票收入二萬元以下者二千元、超過二萬元者應繳付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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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
、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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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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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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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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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六千元、非體育活動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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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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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二千元
假日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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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四千元(每
塔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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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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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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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票收入二萬元以下者二千元、超過二萬元者應繳付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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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
、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
一
萬
元
|
印發門票
總金額百
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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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費三萬元,每小時再加收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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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三千元、非體育活動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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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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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二千元
假日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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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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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區綜合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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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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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
、下午、
夜間各一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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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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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費五萬元,每小時再加收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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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一萬元、非體育活動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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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一天一千元
電費:每小時一千元
錄影傳播或加設燈光應自備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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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五千元
假日八千元
拆裝籃架及鋪塑膠墊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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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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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效: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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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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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場(不含木質地板)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三千元
一樓休息室每日一千五百元
二樓會議室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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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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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一千元(含停車場及週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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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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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調:基本費五萬元,每小時再加收一萬元
獨立空調:上午、下午、晚間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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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三千元、非體育活動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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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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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四千元
假日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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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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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螢幕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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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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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管理單位訂定之,並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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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立
慢速壘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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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一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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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二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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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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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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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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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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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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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明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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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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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間上午、下午:各一千元。
二、夜間至二十二時:一千五百元。
三.長期借用團體(指超過三個月且每月使用日數達二十日以上者):依實際提出使用日數給予九折優惠。
四.職業球隊練習:每月一萬元,除例假
日不得使用外,每日得使用一時段,每月使用日數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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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間上午、下午:各一千元。
二、夜間至二十二時:一千五百元。
三.長期借用團體(指超過三個月且每月使用日數達二十日以上者):依實際提出使用日數給予九折優惠。
四.職業球隊練習:每月一萬元,除例假
日不得使用外,每日得使用一時段,每月使用日數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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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間上午、下午:各五百元。
二、夜間至二十二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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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用保證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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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夜間各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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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夜間各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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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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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看板設立球場內,每一廣告商使用面積最高計算為長五公尺、宽一.五公尺。每一廣告,每月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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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排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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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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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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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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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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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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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申請外圍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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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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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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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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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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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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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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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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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二千元。會議室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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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票收入二萬以下者二千元、超過二萬元者應繳付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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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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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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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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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六千元、非體育活動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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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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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二千元
假日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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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四千元(每塔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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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商看板設立球場內,每一廣告商使用面積最高計算為五公尺、寬一.五公尺。每一廣告,每月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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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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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搭(拆)台及彩排期間,使用費依使用時段半價計費。
二、設攤販賣物品每場加收場地費三千元。
三、僅借用會議室、休息室者,免繳保證金。
四、使借用單位一旦損壞場地器材而扣抵保證金全額而無法修護,將依損害程度照價賠償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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