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舍管理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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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edu.tw/m/249

本文如有修正,以臺中市教育局公告為準。


總幹事    張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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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舍管理使用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所屬運動場舍,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市民身心健康,培養優秀選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運動場舍,係指為本局所屬運動場地、設施、房舍及其相關設備。

三、本局所屬運動場舍應辦理公開招標委託管理,無人得標時,得交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機關、學校管理或委託下列團體代管:

(一)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本市各區體育會。

(三)本市各社區發展協會(限社區簡易運動場地)。

(四)本市其他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四、各代管團體得依事實需要自行負擔費用僱用出納、會計、總務及管理人員,以有效管理運動場舍。

五、各代管團體應受本局之監督,如違反委託代管契約,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局得終止委託代管。

六、各運動場舍提供使用時,應收取管理維護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舉辦之比賽或體育性活動,但夜間使用場地,應收取電費。

(二)獲選本市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代表隊之選手與教練,自獲選日起一年,得免費使用與各獲選代表同類性質之場地。

(三)經本府核准長期供民間團體(機構)使用及本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辦理市長盃、議長盃及全國性運動會本市代表選拔、集訓期間,依使用情形酌收或免收水電費及行政管理費。

(四)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公園社區內簡易開放性運動場。

(六)其他經本局核可免費使用。

七、各運動場舍經費之收支由代管團體自行負責盈虧,其收入應支用於維護管理場舍之業務費、設備費、維護費、水電費、人事費等,年度如有結餘,三分之二由代管團體作為推展相關運動之用,三分之一繳回市庫。

前項收入不得支用於與場舍維護管理非直接必須項目。

第一項所稱人事費,每人每月不得逾本局約僱人員五等薪資。

八、各收費運動場舍代管之收入均應掣給收據,並設專戶儲存,其支出憑證應比照行政院頒布支出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按年度記帳及編製收支報表,並由會計師辦理查核,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代管團體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結算,收支結算表及查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所有收支憑證由代管團體保管十年。

因故終止代管者,應於契約終止六十日內將會計師查核後之收支表報本局備查,其原始憑證之保管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代管場舍各項設備,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增減。

十、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場舍安全防護應設置適當警告標示,並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一、各運動場舍設備之改善及整修,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得報請本局編列預算

辦理。

十二、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依場舍性質自行訂定管理規定,包含用人計畫、開放對象、開放時間、收費標準、使用者注意事項等,並製作標牌,標示受理申訴之機關單位及電話,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前項本局所屬運動場舍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本局交由區公所、學校或團體代管運動場舍使用及收費要點,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十三、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與本局訂立委託管理契約書,並由本局每年辦理評鑑,作為公開招標無人得標時,繼續委託管理之參據。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局另定之。

十四、申請使用體育場地,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局逕予拆除處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不足者由使用人負擔。

十五、使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使用單位應於接到繳款通知繳清各項費用,逾期未繳清,本局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

(二)借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性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完稅證明送交本局以開立繳款通知,逾期未繳者,本局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應繳費用。

(三)對逾期繳納費用者,每逾二日按違約數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應納之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有關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傷患救助等事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

十七、本局所屬運動場舍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外,全數解繳市庫。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舍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 位:新臺幣元

 
場地別
使用費
保證金
其他費用
不售票
售票
僅申請外圍場地
不售票
售票
空調費
清潔費
水電費
行政管理費
照 明 費
其他
設備
田徑場
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二千元。
會議室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門票收入二萬元以下者二千元、超過二萬元者應繳付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日間上午
、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
會議室每小時一千元
體育活動六千元、非體育活動一萬二千元
一千元
夜間二千元
假日五千元
每小時四千元(
塔每小時一千元)
 
體育館
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二千元
門票收入二萬元以下者二千元、超過二萬元者應繳付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日間上午
、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印發門票
總金額百
分之十
基本費三萬元,每小時再加收五千元
體育活動三千元、非體育活動六千元
一千元
夜間二千元
假日五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臺中港區綜合體育館
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二萬元
日間上午
、下午、
夜間各一
千元
五萬元
基本費五萬元,每小時再加收一萬元
體育活動一萬元、非體育活動二萬五千元
水費:一天一千元
電費:每小時一千元
錄影傳播或加設燈光應自備發電機
夜間五千元
假日八千元
拆裝籃架及鋪塑膠墊二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音效:
二千元
自由車場
內場(不含木質地板)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三千元
一樓休息室每日一千五百元
二樓會議室日間上午、下午、 夜間各一千元
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一千元(含停車場及週邊)
三萬元
中央空調:基本費五萬元,每小時再加收一萬元
獨立空調:上午、下午、晚間各一千元
體育活動三千元、非體育活動六千元
二千元
夜間四千元
假日六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大螢幕每小時一千元
 
 
游泳池
 
 
 
由管理單位訂定之,並報本局核定。
 
 
 
 
臺中縣立
慢速壘球場
使用第一球場
使用第二球場
外圍場地
保證金
水電費
清潔費
行政
管理費
照 明 費
其他設備
.日間上午、下午:各一千元。
二、夜間至二十二時:一千五百元。
.長期借用團體(指超過三個月且每月使用日數達二十日以上者):依實際提出使用日數給予九折優惠。
.職業球隊練習:每月一萬元,除例假
   日不得使用外,每日得使用一時段,每月使用日數不得超過二十日。
.日間上午、下午:各一千元。
二、夜間至二十二時:一千五百元。
.長期借用團體(指超過三個月且每月使用日數達二十日以上者):依實際提出使用日數給予九折優惠。
.職業球隊練習:每月一萬元,除例假
   日不得使用外,每日得使用一時段,每月使用日數不得超過二十日。
一、日間上午、下午:各五百元。
二、夜間至二十二時:一千元。
 
 
 
 
 
 
 
 
長期借用保證金一萬元
 
 
 
 
 
 
日間、夜間各二百五十元
 
 
 
 
 
 
 
 
 
 
 
 
 
 
日間、夜間各二百五十元
 
 
 
 
 
 
 
 
 
 
 
 
 
 
 
一千元
 
 
 
 
 
 
 
 
 
 
 
 
 
 
 
 
廣告商看板設立球場內,每一廣告商使用面積最高計算為長五公尺、宽一.五公尺。每一廣告,每月八百元
沙灘排球場
使用費
保證金
其他費用
不售票
售票
僅申請外圍場地
不售票
售票
清潔費
水電費
行政管理費
照明費
其他設備
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二千元。會議室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一千元。
 
門票收入二萬以下者二千元、超過二萬元者應繳付門票收入稅(娛樂稅及營業稅)後淨額之百分之十
日間上午、下午、夜間各一千元。
一萬元
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
體育活動六千元、非體育活動一萬二千元
一千元
夜間二千元
假日五千元
每小時四千元(每塔每小時一千元)
廣告商看板設立球場內,每一廣告商使用面積最高計算為五公尺、寬一.五公尺。每一廣告,每月八百元
備註
一、搭(拆)台及彩排期間,使用費依使用時段半價計費。
二、設攤販賣物品每場加收場地費三千元。
三、僅借用會議室、休息室者,免繳保證金。
四、使借用單位一旦損壞場地器材而扣抵保證金全額而無法修護,將依損害程度照價賠償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