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以非臺中市各級學校為報名單位之跳繩選手,比賽當天務必攜帶足資證明為1.設籍臺中市。 2.或就讀臺中市各級學校,以上二種條件之ㄧ種證明文件,在比賽前接受大會裁判人員進行身分查驗,若未備妥證件者,則當場取消參賽資格。
二、以臺中市各級學校為報名單位者,不需查驗 (報名時學校由承辦人、主任、校長均已逐級核章,足資證明身份)。
三、以上緊急公告,依據競賽規程之第柒條:參賽資格;第九條之第一款第3點;第拾肆條第一、第二款,以上規定辦理。
四、下列單位之報名選手:以樂飛、民FCS師培系統、台中市美術藥局、回過繩來工作室、吉的堡美語長安分校等各報名單位,務必轉知各參賽選手務必備妥上述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