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臺中市104年度議長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競賽規程 部份修正公告及說明

為獎勵選手及教練,競賽規程「拾壹、獎勵」有部份修正,對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後
拾壹、獎勵:
一、獎勵方式:
(一)各項目參賽五至八組()以上取三名、參賽四組()取二名、參賽一至三組()取一名,第一名一組、第二名一組、第三名一組。
(二) 跳繩、獨輪車二項之獎勵,不受前述之競賽人數限制。各項各組之選手個別成績達到規則之水準,得頒發佳作獎狀以茲鼓勵,但不頒發指導證明。
(三)      團體成績:各項之【團體總成績】(務必參加團體賽),取前三名,第一名乙組、第二名二組、第三名三組,得頒發獎盃或團體成績獎狀以資鼓勵。計分方式:以個別成績第一名7分、第二名5分、第三名4分,佳作1分,累計計分;【團體賽成績以5倍分數計算】,其餘個別成績以1倍分數計算。


二、選手獎勵:各項各組前三名,每位選手頒發臺中市議會獎狀乙紙(教師身分參賽者務必於報名表內填具服務單位)

三、指導獎勵:
(一)各項各組前三名,每組頒發指導教師(教練)臺中市議會獎狀乙紙(代指導證明書)。
(二)團體總成績:各項各組前三名,每組頒發指導教師(教練)、管理教師臺中市議會獎狀乙紙(代指導證明書)。
(三)指導、管理之敘獎,由各校依臺中市政府頒布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由各校認定)。

四、各項各組之團體總成績、個別成績以刊登臺中市政府公報(內含學生名次與指導教師姓名)或得由大會頒發指導證明書。
拾壹、獎勵:
一、  獎勵方式:
(一)  各項目參賽五至八組()以上取三名、參賽四組()取二名、參賽一至三組()取一名,第一名一組、第二名一組、第三名一組。
(二)  跳繩、獨輪車(得增或減)二項之獎勵,不受前述之競賽人數限制。各項各組之選手個別成績達到規則之水準,得頒發佳作獎狀以茲鼓勵,但不頒發指導證明。
(三)  團體成績:各項之【團體總成績】(參加團體賽為佳),取前三名,第一名乙組、第二名二組、第三名三組,得頒發獎盃或團體成績獎狀以資鼓勵(獨輪車依此或由民俗體委員會另行訂之)。計分方式:以個別成績第一名7分、第二名5分、第三名4分,佳作1分,累計計分;【團體賽成績以5倍分數計算】,【其餘個別成績以1倍分數計算】。

二、 選手獎勵:各項各組前三名,每位選手頒發臺中市議會獎狀乙紙(教師身分參賽者務必於報名表內填具服務單位)

三、 指導獎勵:

(一)  指導、管理相關獎勵(含個別成績、團體總成績)限頒予國小、國中組別;社會組、教師組不予頒發。
(二)各項各組前三名,每組頒發指導教師(教練)臺中市議會獎狀乙紙(代指導證明書)。
(三)團體總成績:各項各組前三名,每組頒發指導教師(教練)、管理教師臺中市議會獎狀乙紙(代指導證明書)。
(四)指導、管理之敘獎,由各校依臺中市政府頒布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不重複取得指導證明書或敘獎為原則,由各校認定)。

四、 各項各組之團體總成績、個別成績由大會頒發指導證明書(內含學生名次與指導教師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