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104年臺中市第五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

104年臺中市第五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發展全民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促進市民身心健康。
第二條  日期:中華民國104812日至14日(星期三至星期五)。
第三條  地點:臺中市立體育場及各比賽場地。
第四條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議會
第五條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體育處、臺中市體育總會
第六條  協辦單位: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第七條  參賽單位:以各行政區為單位。
第八條  參賽資格:依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無規定者依以下規定:
一、社會組:
(一)戶籍規定:在本市設籍連續滿1年以上(外縣市遷入本市須於10365日前遷入為準;代表戶籍地(行政區)參賽應於10465日之前遷入為準。
(二)年齡規定:須年滿12歲以上(92812日以前出生)
二、國小組:代表就讀學校所在之行政區參賽,並以民國9291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為限。
第九條  競賽種類:每項競賽報名(人)數未達5隊,項目未達5人,則本年度該競賽種類或單項項目不予舉辦;100年度以後新增之競賽種類(土風舞及合氣道)未達8隊(含)以上,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或項目。
一、         :(一)慢速壘球(二)元極舞(三)撞球(四)土風舞(五)合氣道
二、社會男子/女子組:(一)田徑(二)游泳(三)籃球(四)桌球(五)保齡球
(六)手球(七)柔道(八)角力(九)槌球(十)高爾夫
(十一)網球(十二)溜冰(十三)羽球(十四)民俗體育
(十五)巧固球(十六)太極拳(十七)自由車(十八)跆拳道
(十九)軟式網球
三、國小男童/女童組:(一)男童田徑(二)女童田徑
第十條  運動員參加比賽應攜帶以下證件,以備大會隨時查驗:
一、社會組: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二、國小組:貼有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在學證明。
第十一條 報名及註冊: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1045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65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區公所指定之委員會報名,報名時應繳交報名表,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限65日前申請者,記事欄不可省略)交各區公所查驗,(國小組採學籍認定,免繳驗戶籍謄本)如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繳交者,應依規定繳交。
二、報名選手視同同意授權大會提供個人資料及肖像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
三、註冊日期:各區公所將所有參賽資料彙整後,於104622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626日(星期五)下午5時上網報名,經報名後一律不接受更改,逾期不予受理。
四、註冊網址:http://163.17.55.5/tcca/
五、網路報名說明會:104618日(星期四)上午9時假大道國中誠正樓3樓電腦教室(大肚區仁德路60號)召開。
六、報名表繳交地點:104630日(星期二)假臺中市立體育場集中收件及審查。
七、繳交物件:網路報名列印之參賽名單(選手參賽資料應由承辦人員確實審查並核章)及競賽規程規定之證件。
第十二條 抽籤:10477日(星期二)下午2時在臺中市立體育場舉行,請各行政區派員參加,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領隊會議:104810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臺中市立體育場舉行,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各行政區務必派員參加。
第十四條 獎勵:
一、績優行政區獎:依參賽行政區獲得之金牌數,取前5名依序頒發市長獎、副市長獎、秘書長獎、局長獎及大會獎。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種類團體錦標獎:依參賽行政區在各競賽種類所獲金牌數計算,參賽隊伍在6隊(含)以上錄取前4名,5隊錄取前3名,頒發團體總錦標。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計,依此類推。其有團體項目者,僅頒發團體獎盃
         三、績優個人及團隊獎: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報名在8人(隊)以上取6名,7人(隊)取5名,6人(隊)取4名,5人(隊)取3名,前3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名至第6名發給獎狀。凡選手於參賽項目之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四、表演及服務績優團體由大會致贈感謝牌。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
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
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及該行政區參加105年市運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及該行政區參加105年市運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四)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函請所屬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禁止該裁判員擔任104105年市運會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已報名參賽之運動員或職員經舉發曾被提報審判委員會判處停止比賽權,至市運會
開幕前一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亦不得擔任代表團其他職員。
         六、職員不得兼任本行政區以外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行政區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第十六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申訴: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項目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各行政區領隊或教練以書面簽名或蓋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五、無論任何抗議之提出,比賽必須按照規定時間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第十七條 各行政區領隊應率領全體職隊員參加開閉幕典禮,並於典禮前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八條 各行政區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各行政
區選手參加比賽,必須穿著佩有其代表行政區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游泳除外)參賽;除田徑、溜冰、自由車、太極拳由大會發給號碼布外,其餘球類應由各行政區依規定備妥號碼布。
第十九條 各行政區隊本部設有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總教
練、副總教練等8名,另設幹事若干名,各單項競賽項目得設領隊1名、教練及管理各若干名,負責實際指導與管理各行政區運動員及與本會聯繫之責。
第二十條 賽事期間由大會投保各競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廿一條 請各單位惠予參賽選手、教練、隊職員等工作人員競賽期間公(差)假登記。

第廿二條 本規程經籌備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