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 星期六

105年臺中市第六屆全市運動大會民俗體育競賽規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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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臺中市第六屆全市運動大會民俗體育競賽規程(草案)

一、比賽地點: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西屯區西屯路二段上石南六巷25號)。
二、比賽時間:105827日(星期六)。
三、民俗體育競賽項目:
1.扯鈴男、女組項目:個人花式賽。
2.跳繩男、女組項目:個人花式賽、團體限時計次賽。
3.陀螺男、女組項目:個人花式賽、團體花式賽。
4.踢毽男、女組項目:個人花式賽、個人對抗賽。
四、選手參賽資格年齡:
1.扯鈴、跳繩、陀螺、踢毽:須年滿10歲以上(民國9597日以前出生)。
2.戶籍規定:在本市設籍連滿1年以上(外縣市遷入本市須於104715日前遷入為準);代表戶籍地(行政區)參賽應於10571日之前遷入代表之行政區為準。
五、報名規定:
1.每單位在扯鈴、跳繩、陀螺:個人男、女組花式賽比賽至多可報名1人;踢毽男、女組:個人花式賽、個人對抗賽均至多可報名2人;跳繩:男、女組團體限時計次賽至多可報名13人;陀螺:男、女組團體花式賽至多可報名46人。
2.選手不得兼項參加比賽(即只得報名任一組之一項比賽)
3.比賽檢錄時每位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之證件,以備大會於必要時隨時查驗。相關規定依臺中市第6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
六、報名及註冊: 1046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71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報名。統一由【各行政區公所為單位】依規定組隊報名參加,每區限組一隊。
七、團體總錦標成績計分方式:
1.各區之男、女生組分開計算,且團體總錦標成績計分合併扯鈴、跳繩、陀螺、踢毽四項成績。
2.各區之男、女生組團體錦標的計算,每項(扯鈴、跳繩、陀螺、踢毽四項成績)依照逆算法給分,但第1名加1分,例如錄取前6名時,為 754321計分(跳繩團體限時計次賽×4倍、陀螺團體花式×2)。以累積總分最多之單位獲取男、女生組織總錦標,得分次多之單位按所得分數之多寡,依次列為第234名。如遇總分相等時,以各該單位在該種錦標賽中所得第1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1名數目亦相等,則以所得第2名之多寡判定之,餘依此數至第6名。如仍不能判定時,則名次並列。
八、競賽內容:
1.扯鈴個人花式賽:3分鐘30秒至4分鐘個人花式動作。
2.跳繩個人花式賽:1分鐘30秒至2分鐘個人花式動作。
3.跳繩男、女組團體限時計次賽:3分鐘團體限時計次跳繩動作。
4.陀螺個人花式賽:2分鐘至3分鐘個人花式動作。
5.陀螺男、女組團體花式賽(4-6)6-8分鐘花式動作。
6.踢毽個人花式賽:2分鐘至230秒個人花式動作。
7.踢毽個人對抗賽:依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104年審定公佈之比賽。
九、比賽辦法:
1.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104年審定公佈之比賽規則,參考網址:http://210.240.9.70/folk/?q=node/151
2.相關比賽器材均自備;但【陀螺花式賽之陀螺架5座、踢毽個人對抗賽之毽子、跳繩團體限時計次賽之跳繩器材】均限由大會提供使用比賽。
3.如發生規則未明定之事件,由審判委員會之裁決,不得異議。
4.
比賽制度:視報名人數決定之。
5.比賽之服裝規定(特別規定):隊員參加比賽服裝必須配有各行政區單位配發字樣或標誌之運動服裝、或以參賽單位之全項一致性之運動服裝、或依大會之相關規定、不得以身著便服出賽,且不予計分,不得異議。
6.參賽隊伍須自行準備表演配樂,著運動服,但音樂、服裝不列入比賽評分。
十、獎勵:
1.依據大會競賽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2.團體錦標男女參賽隊伍6隊(含)以上錄取前4名。
十一、附則:
1.如有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取消該單位該項人員之參賽資格。
2.音樂(不列入計分),並注意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音樂之播放、擴聲器材由參賽單位自備,且自行操作。大會得提供播放交流電電源設備。
3.比賽當日如遇雨天,經領隊會議多數決議同意,可繼續比賽,唯選手應考量個人能力選擇是否棄權。
4.技術會議:105826(星期五14時,地點:上石國小)
5.裁判會議:105826(星期五15時,地點:上石國小)
6.罰則:依臺中市第6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之第十五條罰則規定。
7.申訴:依臺中市第6屆全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之第十六條申訴程序。
8.大會相關競賽規定,依大會競賽規程辦理。
十二、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之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佈施行,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