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繩個人限時計次賽、跳繩團體限時計次賽】成績以採取人工現場公正公開公平之計數方式評判,以裁判之人工計數次數為終結紀錄,以次數作為名次判定依據(獎狀不顯示次數)。本會爾後相同競賽均依本規定執行之。各參賽單位不得私自以聲光影等科技設備進行錄音、錄影作為申訴之依據內容。
2.
跳繩團體限時計次賽之繩常以13、14公尺為限(以整數二種長度)
3.
凡本會舉辦之競賽各項目、各組別、各賽別,績優選手之獎狀均只登載名次,不登載競賽後之次數或分數。
4.
領隊與管理只頒發擔任各項、各組之團體總成績之職務(非指導)證明書,以資鼓勵。
5. 以上四項內容形成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之定型化規則,且在競賽規程內容得不登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