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2011年7月1日修訂-台中市扯鈴比賽規則


台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扯鈴比賽規則
1-1 遊戲大意
扯鈴比賽,比賽分為個人賽(選手級)、個人賽(菁英級)、雙人賽和團體賽。以鈴盒(直徑11-13公分)、鈴軸、鈴目(8-10孔)、鈴繩、鈴棍組合之扯鈴或軟膠材質之安全扯鈴、培鈴所構成之單頭鈴或雙頭鈴,來表演繞、跳、纏、拋、甩、迴轉、定點等動作之組合及其配合,以展現其結構、難度、熟練、變化,以技術、藝術、實施來判定名次。
1-2 比賽場地及器材
1-2-1 比賽場地
      個人賽:至少長、寬各6公尺,高度8公尺。
雙人賽:至少長、寬各10公尺,高度8公尺。
團體賽:至少長、寬各15公尺,高度8公尺。
1-2-2 比賽器材
扯鈴應含鈴盒(直徑11-13公分)、鈴軸、鈴目(8-10孔)、鈴繩、鈴棍或軟膠材質之安全扯鈴、培鈴,質料不拘,參加比賽者須自備,不得使用其他器材。
1-3 比賽項目與組別區分
1-3-1比賽項目分為:個人賽(選手級、菁英級)、雙人賽、團體賽。
1-4 參賽規定
1-4-1 參賽人數
     .個人賽:以1人為單位。
     .雙人賽:以2人一組為單位。
     .團體賽:以8人一組為單位。
1-4-2 運動員服裝
比賽時須穿著運動服裝,其質料應以不透明並以整潔大方及不影響觀瞻為度(運動員穿著服裝,不列入評分考量)。
1-5 裁判及職員
1-5-1本規則適用於裁判長、裁判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規定外,主辦單位有權將人數、時間、動作內容作適度的調整,並對一切事務有管轄權。
1-5-2 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1-5-2-1 審判委員會人數為3人至7人。
1-5-2-2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
1-5-2-3 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1-5-3 裁判長
1-5-3-1 設裁判長1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之執行。
1-5-3-2 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1-5-3-3 裁判長對規則未規定或待解釋之處,有權裁定。
1-5-3-4 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1-5-3-5 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爭議,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1-5-3-6 在任何情況下,為確保扯鈴比賽順利進行,有權干涉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1-5-4 主任裁判
1-5-4-1 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1人。主任裁判並兼任其中一組之裁判。
1-5-4-2 分配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1-5-4-3 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1-5-4-4 評分。
1-5-4-5 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1-5-4-6 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1-5-5 裁判員
1-5-5-1 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1-5-5-2 給予運動員評分。
1-5-5-3 每一比賽場地置技術組裁判12人,藝術組裁判12人,實施組裁判12人。
1-5-6 會場管理
1-5-6-1 比賽場地設會場管理1人。
1-5-6-2 負責場地、清潔、事務性等工作。
1-5-6-3 維持場內秩序。
1-5-7 會場幹事
     會場幹事為協助會場管理設備、器材、表格等事務性工作。
1-5-8 紀錄員兼計時員
1-5-8-1 每一比賽場地設記錄員兼計時員1人。
1-5-8-2 依據運動員鈴轉動為起始計時點;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1-5-8-3 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1-5-8-4 依規定計算運動員成績。
1-5-9 檢錄員
1-5-9-1 在每項比賽前應集合運動員,準備並檢查其資格。
1-5-9-2 率隊進場及退場。
1-5-10 報告員
1-5-10-1 依照裁判長指示,將比賽組別、程序等有關資料報告給與賽運動員及觀眾。
1-5-10-2 報告比賽成績及有關比賽中之臨時情況。
1-5-11 服務員
      每一場地設服務員一人,收集各裁判評分表及其他有關服務工作。
1-5-12 裁判員位置
1-5-12-1 裁判員席位在比賽場地正面,各組裁判分開,其裁判席位,以能清晰判別評分。
1-5-12-2 如客觀需要,每位裁判員席位之間隔應有1公尺以上之距離。
1-6 比賽內容及實施規定
1-6-1 個人賽
1-6-1-1個人賽(選手級)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個人賽(菁英級)之比賽器材應含雙頭鈴及單頭響鈴,使用鈴數限制,雙頭鈴至多6個,單頭鈴2個,鈴棍3付,比賽進行中,若鈴或鈴棍操作時滾出界外,不得取回繼續使用。(比賽前檢查)
1-6-1-2 個人賽之雙頭鈴動作內容至少應包含:繞、跳、纏、拋、甩、迴轉、定點等動作。
1-6-1-3個人賽(菁英級)之單頭鈴動作內容至少應包含:雷鳴大地、海底撈針、斗轉星移等動作。
1-6-1-5雷鳴大地應將鈴打在地面繼續轉動;海底撈針則將雷鳴大地轉動鈴,以鈴繩撈起;斗轉星移應將旋轉鈴打在手掌上,以手腕力做個至少360度以上旋轉,並能繼續在手掌上轉動。
1-6-1-6個人賽(選手級)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動作時間為330秒至4分鐘,﹝第一信號2分,第二信號330秒,第三信號為4分﹞。
       如有開放國小中年級以下組別選手參賽,動作時間為230秒至3分鐘,﹝第一信號230秒,第二信號為3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5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0秒內扣5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5秒內扣10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1-6-1-7個人賽(菁英級)動作時間為330秒至4分鐘;應使用具有鈴盒(直徑11-13公分)、鈴目(8-10孔)固定軸之單頭響鈴,未依規定施作者一律扣10分。其餘時間自由發揮。,未依規定施作者一律扣10分。其餘時間自由發揮。﹝第一信號2分,第二信號330秒,第三信號為4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5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0秒內扣5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5秒內扣10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1-6-1-8個人賽(菁英級)需實施三鈴動作,以左手挑起為第一下開始計算,高拋三鈴5下以上或自起三鈴運鈴10下以上,未依規定施作者取消比賽資格。
1-6-1-9 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1-6-2 雙人賽:
1-6-2-1 動作內容至少應有:交換鈴、移位、互拋、二人一鈴繩、一鈴繩二鈴、二鈴繩一鈴之動作,及富有協調默契之變化動作。
1-6-2-2 交換鈴時,鈴應在頭部以下位置。互拋時,鈴之高度應超過頭部以上位置。
1-6-2-3 動作時間為430秒至5分鐘;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第一信號230秒,第二信號430秒,第三信號為5分﹞。
       視比賽目的需要,如有開放國小中年級以下組別選手參賽,動作時間為330秒至4分鐘,﹝第一信  330秒,第二信號為4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5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0秒內扣5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5秒內扣10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1-6-2-4 運動員出界所作內容不計成績。
1-6-3團體賽:
1-6-3-1 動作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六項動作:
一、八人接龍:8人一鈴成一橫列,由右或左之第一位,將鈴由頭部以上滾至最後一位,再由最後一位將鈴拋回給最前一位。
二、遊龍戲鳳:88鈴,每人都以一繩雙鈴之方式,由第1位依次傳至第8位,再由第8位將雙鈴同時拋出。
三、圓形移位:8人成一圓形,8鈴同時做高拋後向右﹝左﹞移一位接鈴,左右各作一次。
四、八人對拋:8人為一橫列,8鈴以每組二人對拋一次﹝組合方式自行配對﹞。
五、仙人過橋:長6公尺以上,至少應有一個鈴以上同時在一繩上滾動(除持長繩者外,每人至少應放鈴一次)。
六、一道彩虹:8人成一橫列,8人同時將鈴拋給右一人﹝或左一人﹞,第8位將鈴長拋至第一位。
1-6-3-2 動作內容形式以隊形變化及富有團隊默契的相互換鈴,並應保持全隊人數在場活動(仙人過橋除外)。
1-6-3-3 動作時間為530秒至6分鐘;不限制扯鈴種類、數量﹝第一信號530秒,第二信號為6分﹞。
       逾時或時間不足者;所扣分數在實際得分數內扣除。
       1.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5秒內不扣分。
       2.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0秒內扣5分。
       3.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5秒內扣10分。
       4.時間不足或超逾規定時間1分鐘以上者,取消比賽資格。

1-7 評分標準
    技術分---0分至30分﹙採加分法﹚
    藝術分---0分至30分﹙採加分法﹚
    實施分---0分至40分﹙採減分法﹚
    技術分+藝術分+實施分=得分
1-7-1 個人賽
1-7-1-1 技術分30
       難度價值10分:鈴之旋轉與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
                      二鈴一繩難度為0.2分。三鈴一繩難度為0.3分。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
                             柔軟、節奏
                             活力
       組合難度10
1-7-1-2 藝術分30
       基本編排20分:整體結構、編排、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1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3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3
                             創意性最多加4
1-7-1-3 實施分40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分:動作每失誤一次扣0.5分﹝如纏鈴、鈴落地等﹞。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規定者,每一項扣1分;未做者,每一項扣2分(單頭鈴依雙頭鈴之規定扣分);個人賽(菁英級)未使用固定軸之單頭響鈴者扣10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1分;未依規定施作三鈴動作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個人賽(選手級)不得施作三鈴動作,施作三鈴動作者一律扣20
1-7-2 雙人賽
1-7-2-1 技術分30
       難度價值10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唯需二人用鈴之交換與配合。
                     二鈴一繩難度為0.2分。三鈴一繩難度為0.3分。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
                             柔軟、節奏
                             活力
       組合難度10
1-7-2-2 藝術分30
       基本編排20分:整體結構、編排、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1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3分。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3分。
                              創意性最多加4分。
1-7-2-3 實施分40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分:小失誤每次扣0.5分﹙其中一人未做動作、纏鈴、鈴落地﹚;大失誤每次扣1分﹙雙人互動,兩鈴以上纏鈴或落地﹚。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規定者,每一項扣1分;未做者,每一項扣2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1分。
1-7-3 團體賽
1-7-3-1 技術分30
       難度價值10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
       身體動作難度要求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活力、柔軟、節奏
       組合難度10 
1-7-3-2 藝術分30 
       結構編排20分:整體美、動作流暢、技巧變化。
       特別藝術特點加分1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2
                             身體技術的運用最多加2
                             隊形變化最多加3
                             創意性最多加3
1-7-3-3 實施分40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分:小失誤每次扣0.5分﹙其中一人未做動作、纏鈴、鈴落地﹚;大失誤每次最多扣2分(團體互動時,四鈴以上纏鈴或落地)。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規定者,每一項扣1分;未做者,每一項扣2分;未保持全隊在場活動者,每次扣2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1分。
1-8 評分方法及名次判定
1-8-1 比賽由技術組、藝術組、實施組裁判員擔任評分,以其各組的二位裁判分數,相加平均之分數為其得分。如客觀事實需要,各組裁判僅一人時,則依其裁判分數為其得分。
1-8-2 每一組別及其項目之裁判人員和人數及場地必須相同。
1-8-3 時間不足或逾時之扣分,由計時員宣佈,並於登記各裁判員判定成績所得總分扣減之。 
1-8-4名次判定及成績相等之名次判定
1-8-4-1以「評分方法」規定給分,按選手得分之高低,決定優勝名次之先後。
1-8-4-2 選手比賽成績相同,以技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藝術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實施組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以主任裁判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如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1-9 比賽方式
    比賽賽序區分預賽、決賽。預賽時錄取該比賽最優頒獎隊、組、人數,於決賽時再評定成績,以決賽成績判定其名次﹝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如參加隊數、人數不多,得直接決賽。
1-10其他
1-10-1 動作訊號
      與賽運動員不得先行運鈴,須待主任裁判員信號開始動作,如搶先動作,第一次制止並警告,第二次再犯時取消資格。計時之開始,以運動員鈴轉動為起始計時點;而計時之終止,則以運動員鈴停止運轉為終止計時點。
1-10-2 參加比賽者,每組之賽次以編排同一場地及同組裁判為原則。在決賽時,由預賽得分數低者依序出賽。
1-10-3 比賽過程中,若有配合鈴以外其他器材之動作每次扣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