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獨輪車競賽規程

臺中市    -教育部一百學年度推展學校民俗體育計畫
民俗體育 獨輪車 競賽規程
壹、依據:
貳、主旨:
一、為提倡全民運動,持續落實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培養青、少年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和諧,落實民俗體育向下紮根。
二、加強中小學、高中、大專院校重視體育活動,提高民俗體育學習水準與推廣運動風氣,讓中小學生們重視團體活動及競賽精神,充實比賽經驗。
參、目的:
一、呈現推廣民俗體育之特色,強調中小學、高中、大專院校對民俗體育的重視。
二、讓所有愛好民俗體育的學子們有合適的舞台來展現所習得之武藝,培養自信心和自尊心。
肆、競賽項目與組別 
個人賽、雙人賽、個人前進100公尺競速,同一人限參加二個項目,團體項目則不受限。
一、花式競技項目:
1.個人賽:每隊限參加兩人
1)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2)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2.雙人賽:每隊限參加一隊
1)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2)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可採男女混合參加,併入男生組計)
        3.團體賽:以學校為單位,每校每個組別限參加一隊,每組(612人)(可採男女混合參加,併入男生組計)
1)國小中年級男子組 (2)國小中年級女子組
3)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4)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二、競速項目:個人前進100公尺:每隊限參加兩人
 1)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2)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伍、比賽時間場地及器材
一、時間:
(1)個人賽:23分鐘為限.2分鐘時為第一信號,250秒時為第二信號,     不足及超過扣分。
(2)雙人競技賽: 同個人賽規定.
(3)團體競技賽:56分鐘為限,5分鐘時為第一信號,550秒為第二信號,     不足及超過扣分。
二、場地:
(1)花式競技場地
         個人賽、雙人賽: 14 X 15公尺(半個籃球場大小)
         團體賽: 28 X 15公尺(一個籃球場大小. )
(2)競速項目場地:前進100公尺-100公尺直線跑道。
三、器材:
(1)花式競技:以一個輪子之腳踏車出場比賽,其材質、大小高低不拘.
(2)競速項目:統一以輪徑20吋的獨輪車參賽,屈柄長短不拘,違規者以棄權論。

陸、服裝道具與音樂
ㄧ、道具:比賽是否使用道具,參賽單位得視設計需要決定。
二、服裝:不計分.可以穿著民俗服裝或體育服裝參賽.以所有選手統一服裝,合身整潔大方不影響觀瞻為度.
三、音樂:不計分,國樂或其他樂曲不限,但請注意版權問題。 

柒、裁判人員的職責:
一、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一)審判委員會設五人(含召集人1人及審判委員4人)。
(二)審判委員會遇抗議或申訴事件提出時得召開之,裁決比賽中所提的申訴事項,其議決為終決不得有議。
(三)審判委員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干預比賽的進行及裁判員的工作。如有任何情況發生時,審判委員需就該情況與應負責的職員互相討論,並提供處理的建議。
二、裁判長:
(一)設裁判長一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執行。
(二)裁判長有權按實際需要指派裁判員,並指示其應負之職責。
(三)裁判長對規則說明、解釋、規定之處,有權裁定。
(四)授權主任裁判員確認各處裁判員就位後,通知比賽開始。
(五)裁決比賽進行中之申訴,和警告比賽中不良行為的運動員。對行為表現不當的運動員有權驅逐出場,不准參加比賽。
(六)在任河情況下,為確保比賽以遵行,有權中止比賽。若認為任何項目的比賽經證明有失公平,應令重行比賽時,有權宣佈某項比賽結果無效。
三、主任裁判:
(一)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一人。
(二)分配裁判員的工作位置及職務。
(三)執行裁判長的指示。
(四)評分。
(五)綜合裁判員的評分及決定比賽成績。
(六)考核裁判員是否稱職。
四、裁判員:
(一)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指示。
(二)依據比賽規則給予運動員評分。
五、記錄長
(一)負責編排記錄組的全部工作,審查報名表,編排秩序冊、成績冊,負責成績公告。
(二)參加技術會議,處理棄權、更換運動員的問題,負責競賽順序抽籤。
(三)準備好比賽時需要的表格,審核成績,排列名次。
六、記錄員兼計時員
(一)在每一場地設記錄員兼計時員一員。
(二)依據主任裁判員所發出開始計號計時。
(三)登記各裁判員之判定成績。
(四)依規定計算運動員之成績。
七、檢錄員
(一)負責檢錄組的全部工作,組織檢錄員對運動隊的人員、服飾、器材等進行檢查,召集運動隊入場和退場。
(二)對不符合規則或規程的情況,通知運動隊自行更改,如不服從,有權不准其上場比賽,並報告裁判長。
(三)賽後對檢錄內容進行抽查。
(四)指揮開幕式、頒獎、閉幕式各運動隊的進退場工作。
捌、競賽內容
一、個人賽花式賽規定:
1.後退繞圈: 直徑不得大於5公尺    (順時鐘、逆時鐘各繞一小圈)
2.單腳繞圈:以單腳騎繞一圈                       (不限大小圈)
3.推座繞圈:向前或向後推出座位騎行一圈           (不限大小圈).
4.夾跳轉圈:以大腿夾車原地360°跳躍一圈(可以連續夾跳多次方式,但不得用手拉跳)

二、雙人花式競技指定動作
      1.開花轉: (俗稱兩人漩渦) 兩人異向拉一手,做漩渦式前進二圈,後退二圈
      2.喜相逢: 兩人相向拉雙手騎繞一個8字形返回原點.
      3.蝶戀花:兩人拉一手,一人定車一人原地轉一圈,接一人定車,一人繞行
               一圈(手不得分離).
      4.雁雙飛:兩人同向拉一手,同時單腳騎車繞行場地一圈(不限大小圈)
三、團體花式競技指定動作
     1.日月如梭:(俗稱穿梭) 全隊成圓形或交叉形, 分兩隊去回各對穿一次
     2.激流砥柱:(俗稱定點穿龍) 半數隊員定車成一線,另半數s型騎繞通過一次
     3.火車過洞:(俗稱拉手鑽龍) 所有隊員拉手鑽洞一次
     4.花開燦爛: (俗稱N人漩窩) 所有隊員拉手做漩渦式迴繞二圈
     5.禮尚往來:(俗稱一字對穿) 分兩隊各成一字形,直線去回各對穿一次
     6.地球自轉:(俗稱拉手繞圈) 所有隊員拉手成一圈,向左向右轉圈各二次   

四、競速項目:(個人競速賽,前進100公尺)
得以他人輔助(自由上車)方式起跑,起跑後掉車,則必需以自由上車方式重新起跑完成賽程,選手務必著安全頭具、護膝(肘)下場比賽(請自備),否則不得參賽。

玖、評分標準及規定
一、個人賽:
()技術分70
l難度價值40分:單一動作之難易、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熟練、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活力
l組合難度30分:小節動作組合之難易、身體及車結合情形之技術運用
()藝術分30
l基本編排15: 過程緊湊順暢、技巧變化、節奏起伏
l藝術特點15: 舞姿、優美自然、微笑、創意 、劇情
()實施分20:
l小失誤一次扣0.5﹝足或道具落地﹞,大失誤扣1分﹝身體三點觸地﹞
l出賽時間不足或超過,皆扣總成績1
l裁判依選手其他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一次可酌扣0.5
二、雙人賽:
()技術分70
l難度價值40分:單一動作之難易、 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熟練、動作幅度、穩定、速度、動力、活力
l組合難度30分 :小節動作組合之難易、 身體及車結合情形之技術運用
l兩人牽手動作優於個別動作
()藝術分30
l基本編排15:
1流程:緊湊順暢、技巧變化、節奏起伏
2人應有良好之:互動、默契、整齊度
l藝術特點15: 舞姿、優美自然、微笑、創意性 、劇情
()實施分20:
l小失誤一次扣0.5﹝足或道具落地﹞,大失誤扣1分﹝身體三點觸地﹞
l出賽時間不足或超過,皆扣總成績1
l裁判依選手其他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一次可酌扣0.5
三、團體賽:
()技術分70
l難度價值40分: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單一動作之難易、熟練、動作幅度、                      穩定、速度、動力、活力
l組合難度30分 :小節動作組合之難易、 身體及車結合情形之技術運用                       隊員拉手動作優於個別動作.
()藝術分30
l基本編排15:
1流程:緊湊順暢、技巧變化、節奏起伏
2陣形:整齊有序多變化
3全隊應有良好之互動、默契、整齊
l藝術特點15舞姿、優美自然、微笑、創意性 、劇情  
()實施分20:
l1小失誤一次扣0.5﹝足或道具落地﹞,大失誤扣1分﹝身體三點觸地﹞
l2出賽時間不足或超過,皆扣總成績1
l3裁判依選手其他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一次可酌扣0.5
四、其他規定與扣分:
     1.指定動作之規定:ㄧ項指定動作未做,應扣2. 有做未完成者酌扣1.
     2.所有選手皆應在場上演示,不得在場邊休息。因編排之內容需要(例如取換道
       具或表演上車動作)下車不得超過5,違者每次予扣1.
     3.團體賽出賽人數不得少於和超過報名人數(612).未報名者不得上場
      比賽.比賽中不得替換選手,違者以棄權論
     4.賽中如有隊員受傷,時間得予暫停再繼續比賽,如選手因傷退場而少於6.
       仍得繼續比賽不扣分.

拾、名次判定
 比賽以得分高低判定名次。得分相同,以主任裁判員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勝。再得分相同,以裁判員分別比較,分數高者較多者為勝。

拾壹、不當行為
大會賽程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宣佈違規選手姓名及所屬學校單位,其領隊、指導及管理人員應負相關之行政責任,並報請主管單位(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懲處。

拾貳、申訴:
一、賽程中如發生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提出申訴時,應由領隊或學校代表簽字蓋章,並附繳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如經由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並做成決議,如認為申訴理由成立時全額退還保證金,如認為申訴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
三、如賽程發生爭議,當場以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前項規定,於該項成績宣布後三十分鐘之內,正式提出書面申訴,逾時不予受理。
四、各項比賽進行中,各領隊、指導及選手,不得當場辱罵、質詢裁判或工作人員,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拾參、附則:
一、參賽者請攜帶證明文件並加蓋之騎縫章相片,(學生請帶在學證明書,教師請帶現職證明書)備查。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異議須於賽前提出,否則不受理。
三、各項比賽現場開放自由錄影照相,但拍照時請勿以閃光燈影響選手,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大會攝錄之影像、照片,參賽者無條件提供大會使用於宣傳、廣告、文宣、供教育訓練等用途,各隊伍所使用之音樂版權問題由各參賽選手及單位自行負責。
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並上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