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踢毽陀螺規程部份釋義


主旨:臺中市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競賽─踢毽陀螺規程部份釋義。
說明:踢毽及陀螺競賽規程部份釋義如下:
(一)踢毽對抗賽:參加組別以大會競賽規程為準
1. 組別:踢毽比賽分為三、四、五、六年級等男女生組。
2. 比賽項目:個人對抗賽、雙人對抗賽、踢多計時賽(一分半鐘)
3. 為推廣踢毽活動普及化,此次競賽規程修正如下:
   (1) 開毽:各年級皆可以小武開毽之。
a. 開毽順序:每一方開毽一次,無論是得分或失分,隨即換邊開鍵。
b. 開毽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為失誤。裁判員應宣判失分,並由對方開毽:  
-- 毽未過網或觸網。
-- 毽落於對區之1.5公尺線禁區範圍內。
-- 開毽時非經開毽者本人直接踢入對方有效範圍內。
-- 開毽時,毽尚未觸及腳部時,己方隊員進入禁區場地。
-- 毽超過界線。
-- 末在開毽區範圍內踢出。
-- 開毽時,毽子離手後,未能踢到毽子。
-- 開毽時,不以規定動作開毽。
c. 同時雙方犯規應判重新開毽。
   (2) 回毽:各年級皆可以小武回毽。
a. 個人對抗賽:可調毽,至多3下要過網。
b. 雙人對抗賽:兩人為同一組,當對方發毽與另一方後,另一方則須在4次互相調毽的機會內踢回給對方。
   (3) 給分標準:一局11分,比兩局,兩局得分相加多者獲勝(若相同加賽一局)。
   (4) 判定:
      a. 界內毽及界外毽之判定,均以毽之著地點判定之,凡觸及界線者為界內毽。
b. 比賽中之失分:凡失誤或有下列犯規情況之一者,均判由對方獲一分。
-- 髖關節以上觸毽。
-- 開毽時,毽未觸腳部前,隊員進入禁區內。
-- 開毽時,毽離手後,再用手接。
-- 對方踢進之毽,在觸地(有效圍內)前,未能繼續踢起。
-- 雙人對抗賽,每人不得有連踢動作。
-- 毽子踢出界外著地。
-- 身體任何部位觸網或過網(包括隨毽過網)
-- 故意延誤比賽(開毽時間超過五秒鐘)


(二)陀螺項目:
1. 組別:陀螺比賽分為中、高年段等兩大組。
2. 比賽項目:個人擲準賽、個人單盤擲準十次計次賽、雙人雙盤同時擲準十次計次賽、三人三盤同時擲準十次計次賽。
3. 為推廣踢毽活動普及化,此次競賽規程修正如下:
   (1) 個人擲準賽表演時間為2分鐘,不足或超過時間每30秒鐘扣1分,依此類推計分。
(2) 擲準計次賽成績判定標準:
a. 陀螺需投擲於大會規定具高度(50-80cm)之鐵盤(直徑20-30cm)內,並旋轉至少5秒以上。
b. 投擲十次,取擲準累計次數多者為勝;擲準累計次數相同時,依第一次、第二次最先擲準者為勝,依此類推。
c. 若成績相同無法評定名次時,由陀螺裁判長裁定之。
(3) 雙人雙盤同時擲準計次賽及三人三盤同時擲準計次賽的項目,須於裁判鳴笛後同時將陀螺擲出於規定的盤中。